工作服增值税处理讲究真多!
一、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
(一)企业自产的工作服,用于员工生产领用,属于生产环节,是通过最终产品的售价转移增值部分,该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。
(二)企业外购的工作服,用于员工生产使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)第八条规定: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(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)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,为进项税额。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。
二、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
(一)企业自产的工作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)第四条第(五)项规定:“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”应作为视同销售,缴纳增值税。
(二)企业外购的工作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)第十条第(一)项规定:“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。